2019-08-29 15:07 瀏覽量:30380 來源:中國消費網
重慶沙坪壩區消費者唐先生通過某寶電商平臺,花4240元購買了由青島肌速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7瓶進口減脂美膚膠囊。該產品沒有中文標識,也未按保健品相關規定進行注冊或者備案,被法院認定為不合格食品,一審判處青島肌速食品有限公司退還貨款4240元,并按貨款的10倍予以賠償。
2017年12月11日,唐先生通過青島肌速食品有限公司設在電商平臺上的“musclepa肌速”店鋪,花1200元購買了2瓶減脂美膚膠囊。唐先生的愛人服用后感覺精神很好,唐先生便于2018年3月29日,又花3040元購買了5瓶送給朋友,但被朋友退回,原因是膠囊的外包裝上無任何中文標簽,且未按規定進行注冊和備案,朋友認為該膠囊涉嫌為不合格食品。
2018年4月20日,唐先生將電商平臺及青島肌速食品有限公司訴至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4240元,并支付10倍賠償金,電商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唐先生購買的涉案膠囊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膠囊也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或者備案。
法庭上,青島肌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寧波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查詢信息打印件,顯示涉案膠囊是由寧波保稅區尚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口報關,再通過國內快遞發貨至被告處的。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同時,涉案膠囊是由青島肌速食品有限公司以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模式采購的境外商品,再通過國內電商平臺進行銷售。被告作為專業從事食品經營的銷售商,將境外商品采購回國后再次向國內消費者出售,且其產品宣傳頁面還標注為“品牌總代理”,在此情形下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食品進出口的規定添加中文標簽,并使之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后再行銷售。涉案膠囊無中文標簽,不得進口銷售,屬于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涉案膠囊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或者備案,也無證據證明是出口國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顯然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青島肌速食品有限公司應當退還原告唐先生貨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電商平臺不存在不提供銷售者信息、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法院判定唐先生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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