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9 11:07 瀏覽量:23179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1月8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0年T001號)》。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0:SP201912203
產品名稱:黃鴨叫
問題項目:商品中孔雀石綠項目實測值3.30ug/公斤,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19年9月3日
經營者名稱:株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266號
核查處置情況
?。ㄒ唬┱{查處理情況:2019年10月10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送達回執,并于當日立案調查。
?。ǘ┊a品控制情況:2019年9月3日,當事人由株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聯銷商株洲輝然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處購進黃鴨叫2.5公斤對外銷售,采購價31元/公斤,銷售價43.6元/公斤。抽樣樣品數量為2.28公斤(4.56斤),剩余黃鴨叫0.22公斤,因數量少,該超市未銷售已作損耗處理。該超市向本局提交了2019年9月3日黃鴨叫進、銷情況、快速檢測報告、商品購進明細表和送貨單及供貨商株洲輝然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營業執照和專柜聯銷合同,并闡述并未在該批水產品中添加孔雀石綠的事實。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黃鴨叫孔雀石綠項目項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非法添加了該種物質。
(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 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獸藥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經營的水產品黃鴨叫屬于食用農產品,當事人提供了水產品黃鴨叫的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憑證,且相關不合格食品未銷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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